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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架及深远海气候、资源与环境”

广东普通高校重点实验室

人员招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聘任形式

分为固定研究人员和流动研究人员两类。

第二条 聘任期限

固定研究人员聘期一般为三年;流动研究人员聘期为六个月至三年。

第三条聘任原则

1、聘任工作从实验室建设和学术梯队配备需要出发,既考虑科研工作需要,又考虑实验室建设的长远发展;

2、坚持总量控制、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公平竞争、择优聘用、责权分明、严格考核、合约管理;

3、做到公开化、制度化、程序化。

第四条固定研究人员流动

1、新聘固定研究人员条件

(1)原则上40岁以下,优先从优秀流动研究人员中选拔;

(2)国外引进人才须在本研究领域国际顶级期刊发表SCI论文2篇及以上;

(3)国内引进人才须有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1项,在本研究领域期刊发表SCI论文1篇及以上;

(4)具有一年以上国外学习、研究、进修经历;

(5)有重要研究成果者,可不受上述条件限制。

2、对在聘固定研究人员,三年考核未完成实验室规定基本工作量,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可延聘两年,再次考核仍末完成相应工作量,将不再聘为固定研究人员;

3、固定研究人员的引进与退出,由学术委员会批准。

第九条流动研究人员聘任

校内流动研究人员聘任凡我校在岗教职工自愿从事重点实验室研究方向相关课题均可受聘为流动研究人员,原则上聘期为三年,经各研究方向学术带头人同意,报学术委员会批准。

第五条校外流动研究人员聘任

1、为推进实验室的发展,聘请国内外与实验室有实质性合作的学者作为流动研究人员,原则上聘期为六个月至二年,由学术带头人提名,报学术委员会批准。

2、流动研究人员聘期一经聘用,须认真履行研究人员的职责和义务;经学术委员会评估连续两年获得优秀的流动研究人员,可申请成为固定研究人员。

第六条附则

本办法由实验室室务委员会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